尊严感现象的哲学根据与心理学机制
2025-10-27
作者:胡邓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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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尊严(dignity)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性价值。尽管国内外学者对于尊严本身究竟是什么存在很大争议,但人们普遍承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具体地体验到尊严感(feeling of dignity)。显然,尊严本身与尊严感是有区别的,前者毋宁是后者一个哲学预设。但是,从尊严感的现象出发,结合哲学与心理学的分析,我们或许能够更好地理解尊严本身。在这个方面,康德关于尊严的思考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些资源。
无论我们如何理解尊严本身,尊严感都指一种特殊的情感。对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有着丰富的体验。两种情况下,尊严感表现得尤为显著:一是当人们获得格外的尊重时,二是当人们遭遇到严重的羞辱时。在前一种情况下,人们积极地感受到自身的尊严;在后一种情况下,人们消极地体验到尊严的丧失。这两种情况反映了一个共同的现象,即现实的社会地位与人格地位的错位。我们默认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人格地位,但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并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有时是合理的,如基于个人能力与生产需求的分工;有时是不合理的,如基于财富、性别或族群的区别对待。当这种错位以较为尖锐的形式在具体情境中出现时,人的尊严感就会变得格外显著。然而,这种错位本身不是情感,只是引发情感活动的理由或根据。
如果引发尊严感的现实情境确实是社会地位与人格地位之间的错位,那么康德式的尊严观就能够较好地用于解释尊严感产生的心理学机制。然而,在当代康德哲学研究中,对于尊严的理解不止一种,而是至少存在两种主要的解释方案。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对这两种解释作简要说明并分别提出适当的评论。
首先,许多学者认为,康德笔下的尊严是一种形而上学属性。其主要依据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说:“一切东西要么有一种价格,要么有一种尊严。”那些与人类偏好和需求相关的事物,只具有“一种市场价格”;而具有理性并能够成为道德主体的人,则“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亦即尊严”。有的学者主张,人之所以具有尊严,是因为其具备理性;另一些学者则强调,这是因为人是自由的。但无论具体解释如何,他们都把尊严理解为人的一种内在规定,属于质的范畴。然而,尊严本身并非经验对象,即不能通过感性直观加以把握,因此很容易被理解为一种超感性的、形而上学的神秘属性。正因如此,尽管这一解释影响深远,却与康德的认识论立场存在直接的冲突。其次,也有学者提出,康德的尊严是一个描述性概念,用以表达人与自然界中的其他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比较关系。根据这种解释,人由于具有理性(因而被称为“人格/位格”),因而比动物、植物以及无生命的事物都更高贵。所有这些东西就其对于人是有用的而言才是有价值的,唯有人自身无条件地就是有价值的。在这种意义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或者说人格地位的平等,正是基于每个人都共同拥有的这种高贵性:每个人都生而就是自然中最高贵的。按照这种解释,尊严就不是人的一种内在规定,而是一种外在规定,属于关系的范畴。尽管这一解释容易受到“人类中心主义”的批评,但它不仅与康德的认识论立场相容,还能够为人格平等及其与尊严的关系提供一个合理的论证根据。
从上述两种尊严观出发,尊严感现象的心理学机制都可以在大致相同的框架内得到解释。然而,第一种解释不可避免地将尊严固定为一种超感性的神秘属性,从而使心理学的解释依赖于一个独断论的哲学预设。相较之下,第二种解释则为尊严感现象的现实发生情境提供了一个更为可信的哲学解释。
为了给尊严感产生的心理学机制提供一个解释,可以参考康德关于敬重感的论述。然而,尊严感不能与敬重感混为一谈。因为在康德哲学的语境中,敬重感特指一种由道德法则的意识所引发的心理现象。康德在《奠基》中说:“对一个人格的所有敬重,真正说来,只是对那个人格为我们提供范例的法则(如正直等法则)的敬重。”因此,如果我们借助敬重感的心理机制来解释尊严感的心理机制,那么,严格地说,这只是一种类比。其根据在于两者关系上的相似性:一方面是“敬重感与法则意识”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尊严感与尊严本身”的关系。
根据康德的解释,引发敬重感的现实情境往往是:我们自己或他人在日常生活的具体处境中面临道德抉择,尤其是在这种抉择格外艰难时。然而,这种情境预设了一个前提,即每个人都知道“我应当做什么”,并且原则上也有能力去做,即便主观上非常不情愿。因此,其哲学根据在于:纯粹的理性单独地就能规定意志,从而为我们提供道德法则。然而,人的主观偏好构成了道德行动的障碍。康德认为,所有的偏好构成了自私,而自私又可以区分为自重与自大。前者是“自爱的自私”,即对自身的一种过度宠爱,后者则是“自满的自私”,即对自己过分满意。道德法则的意识能够中止自重,摧毁自大,使人谦卑。因此,法则的意识在情感层面会带来复杂的作用:一方面,它激发我们对崇高的向往,伴随着愉悦与赞许;另一方面,它让我们意识到自身的卑劣,伴随着痛苦与否定。
尊严感的心理学机制与此类似,它是人对现实的社会地位与人格地位错位的意识在情感层面所引发的一系列反应,而这种错位又预设了人格高贵与人格平等的观念。当人们在现实处境中感受到自己被他人置于较低的位置,同时又意识到自己本应处于更高或至少平等的位置,这种落差会激起悲伤、痛苦与愤怒等情绪,打击最基本的自爱。相反,当人们意识到自己被他人置于较高的位置,并且意识到这是他们应得却不常得到的,甚至超出其应得的位置时,这种地位的提升会带来快乐、舒适与激动等情绪,并赋予人深切的自我满足。前一种情境表现为屈辱感,即尊严的丧失;后一种情境则体现为积极的尊严感。
综上,尊严感的生成依赖于两个层面:一方面是人格高贵与人格平等的哲学预设;另一方面是人对现实地位与人格地位错位的意识,以及这种意识在情感上引发的种种效应。尽管这一解释目前来说仍然相对粗略,许多细节尚待进一步深化,但其核心意义在于表明:一种康德式的关系性尊严观能够为尊严感的心理学机制提供可靠的哲学根据,从而避免将人的尊严理解为某种独断论的神秘属性。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体验到的尊严感不是什么神秘莫测的现象,其背后的哲学根据也不是虚幻的形而上学想象,而是一种实在的价值,值得我们通过道德实践、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等途径予以维护。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任、教授)
【编辑:邵贤曼(报纸)王晏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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